某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内。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五条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分级(一)特级用火作业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2、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