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中冶南方政(2008)10号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南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与中冶南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武汉院借用人员以及退休返聘人员。第三条 员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的员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四条 在中冶南方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的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第五条 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员工,年休假15天。第六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男员工陪护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已享受了当年的年休假,则不再享受第二年年休假:(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