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公安局微电影拍摄合同甲 方:安徽飞色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 方:安徽果汁影视科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为保证合同的正确履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一、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公司宣传片的创意策划及视频拍摄制作工作,详情如下:1.1视频名称:宣传微电影数量:共 1部(以下简称视频)1.2视频规格:1080P全超清 MP4格式1.2.1完成片长度:5分钟 1.2.2语言:普通话 1.2.3材料:数字高清1920*10801.2.4交付规格与数量 (1)无压缩数码格式成片 1份(2)全母素材拼凑保存视频 1份二、策划工作安排1、基础资料:合同签订后的 3 日内,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及需配合的事项。 乙方在收到相关资料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检查签收。如乙方认为资料不能满足项目要求,应向甲方说明理由并请求补充或重新提供。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