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业界对“基本管理制度”的不同解释在实务中,学者、公司法研究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咨询从业者对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众说纷纭,主要的见解有以下几点。1、“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制度这个说法存在两个问题:(1)立法主体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体是国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体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会“制定”。对于“制定”,按照笔者对公司法的理解,应当是“最终决定”的意思,其理由是:如果做为“拟定、起草”的意思,必然应当在股东会的职权中明确“审议批准(基本管理制度)”,如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按照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因此董事会应当履行经营的职责,对公司起到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应当有权限在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范围内“最终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制度内容问题。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了的内容,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再制定个“基本管理制度”?由此可见,“基本管理制度”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