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的第一年度开始,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考核机构确定。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