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1.3总体要求1.3.1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军民融合,努力实现更好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发展。1.3.2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城市、县城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突破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