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颁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1989年8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11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仓库的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室内仓库的建设、设计、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章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仓库的主管部门和仓库负责人,应加强对仓库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类专业仓库及中转仓库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他仓库须确定一名单位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更,应向有关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四条 火灾危险性大、储存物资价值大或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辆,其他各类专业仓库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企业附属仓库也应有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