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方逾期给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利息(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虽然建设工程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承包方依约完成了建设工程并经验收合格的,并且双方就此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工程价款的,发包方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项,迟延付款,应当支付利息。本案争议焦点:无效合同应否计算利息?三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个人王化基的合同无效,但因验收合格并已办理结算,故应支付工程款。由三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王化基自2007年9月23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虽然无效,但双方已经结算,该结算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是一个新的契约,没有无效的情由,从结算之日起,三公司应该付款,而三公司迟延付款,当然应当支付利息。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