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吉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小额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规 范权力阳光运行,促进廉政建设。按照湖州市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规范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13171 号)、 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2 109 号)和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安政办发2015 29 号)修改为:按照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公管委办20181 号)、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6 5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
2、办法。第二条 本县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级(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原则,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分中心进行场内交易。第四条 小额交易各方行为纳入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管理,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申请人原则上是安吉县电子交易平台成员。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2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对本单位修改为:本辖区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领导小组负
3、责本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协调,组长由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归口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指导和协调本乡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三)审核批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四)处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五)指导村级小额项目交易和实施。监督小组负责各类小额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检查交易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监督小组设组长 1 名,配备 1 名以上增加:专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和项目实施
4、情况开展监督与检查;(二)负责到场对小额交易活动交易评审环节进行现场监督;(三)受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四)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小额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建立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分中心),负责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交易分中心应配备 1 名主任和 1 名以上熟悉公共资源交易3业务的工作人员,设立相对固定的交易场所并挂牌运作。交易分中心是乡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具体负责各类小额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开展本区域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小额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二)
5、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三)协助项目业主处理小额交易活动中的质疑事项;(四)协助业主与成交单位签订合同和廉政责任书,做好合同备案工作;(五)负责统计每月交易情况,定期将交易报表报送县交易中心;(六)负责小额交易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七)协助调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小额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增加条款:第七条 监督小组人员、分中心人员不得相互兼任,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规则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本县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融)资或控股的
6、项目,且项目金额在规定额度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设备、4材料等的采购;国有、集体资产产权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项目等,具体包括:(一)工程建设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乡镇(街道)10 万元人民币(含)、村 5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200 万元修改为:40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园林绿化、土石方及房屋拆迁等工程);2、与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乡镇(街道)10 万元人民币(含)、村 5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100 万元修改为:20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
7、3、勘察、设计、 监理、咨询、代建、 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乡镇(街道)、村 1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50 万元修改为: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二)政府采购项目:修改为:货物、服务类项目:乡镇(街道)财政及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政府集中采购以外的货物、服务。即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不含)的,且高于 1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服务。修改为:乡镇(街道)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额度以外、分散采购限额以下且年度累计预算金额达 5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货物、服务。即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高于 5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服务。
8、(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5乡镇(街道)、村级集体资产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项目标的在 1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1、大宗土地流转。2、村集体资产处置。3、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4、土地整理(宅基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5、山场、山塘、水 库、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项目修改为:村级集体资产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项目标的在 5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1、大宗土地流转。2、村集体资产处置。3、村集体土
9、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4、山场、山塘、水 库、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项目在交易分中心限额以下的各类交易活动,业主可以自行交易,但必须将交易方案报所在地交易分中心备案。第九条 小额交易项目业主应向所在地交易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填写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表,并附项目实施依据(文件或会议纪要)修改为:小额建设工程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项目业主应向所在地交易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填写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表,并附项目实施依据(立项文件、会议纪要等)和具体交6易方案(含交易方式、交易申请人条件等),对于工程类项目需附项目红线、施工图、实施方案及交易内容的说明。村级项目在交易申请时,需另附“村
10、(社区)两委会会议纪要” 或“村(社区)党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一事一议的需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公决”。交易分中心 应对项目业 主及交易项目进行审查、备案。第十条 小额交易各类公告、交易文件、合同等参照指导文本编制。交易文件应载明交易申请人资质要求、评审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须严格按指导文本编制交易文件,不得擅自提高交易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不得提出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要求。第十二条 小额交易项目需有资质企业参加申请交易的,交易信息必须在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单项合同预算价在 20 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村级筹资筹劳
11、或包清工项目、增加:单项合同预算价在 5 万到 10 万的村级建设项目,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交易信息应在所在地村务公开栏及人口集中的较大自然村公布。第十三条 由审批部门正式立项审批的乡镇(街道)、部门小额交易项目,原则上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交易事宜;对投资额在 2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一些零星、修补等小额工程项目,业主具备自行编制工程预算和交易文件能力的,可不委托代理机构由业主自行办理交易事宜,其他交易程序不变。 7第十四条 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村级小额交易项目,业主具备自行编制工程预算和交易文件能力的,可不委托代理机构由业主自行办理交易事宜,其他交易程序不变,交易地点仍在乡镇(街道
12、)交易分中心,同时接受村监委和乡镇(街道)监督部门监督。第十五条 小额工程交易项目应当设定交易最高限价,项目业主须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交易最高限价。第十六条 小额交易项目依据预算编制规定编制预算价。业主单位在编制好预算价前提下,应依据项目特点和项目实施具体情况,修改为:小额交易项目应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业主单位应在经第三方审核的预算基础上,结合项目特点和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交易最高限价。凡高于交易最高限价的交易申请文件作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评审范围。第十七条 设定交易最高限价应符合相关要求,对不同工程类别相应下浮不同比例。交易最高限价下浮系数参考如下:房建工程类3%10%;市政、水利、交通工程
13、类 8%25%;园林绿化类 15%35%。第十八条 凡“建设 工程类” 的小额公共 资源交易行为,原则上采用“ 随机抽 签法” 确定成交人,因为特殊原因需要采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 的,必须经业主单位“ 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决策结果签字盖章后报县公管办备案。修改为:“建 设工程类 ”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原 则上采用随机抽签法。其中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到 400 万元的小额工程施工类项目可以采用合理低价法;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到 100 万的服务类项目可以8采用综合评分法。第十九条 小额交易项目一次交易失败后,经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在报价不超过原有交易最
14、高限价的交易申请人范围内,可采取比选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按“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相关程序执行。第二十条 小额工程项目对技术有较高要求的,业主可在交易文件中提出技术要求。第二十一条 交易分中心应做好交易记录,对进交易分中心的小额交易项目,均须按照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成档案。第二十二条 交易申请人如有相互串通报价、妨碍其他交易申请人公平竞争,损害项目业主和其他申请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经查实后应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二十三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如下:(一)交易申请。业主携立项批复、相关职能部门的计划或实施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向交易分
15、中心提出项目交易申请。(二)编制交易文件。业主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项目进行预算编制,形成交易文件。(三)信息发布。业主应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信息发布到组织交易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修改为:信息发布到组织交易采用随机抽签法的不少于 3 个工作日,采用合理低9价法的不少于 5 个工作日,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不少于 20 日。(四)建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人数为 3 人及以上单数。一般项目的评审小组,可从乡镇(街道)专业对口的工作人员中选取;重要项目评审需要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参与的,可从县级专家库中抽取。(五)组织交易。(六)成交公示。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应当按照原交易信
16、息发布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期满无异议的,由业主发出成交通知书。(七)签订合同。小额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交易文件实质性条款的约定签订合同,不得违规增加免责条款,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副本报交易分中心备案。当确定的成交人放弃成交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业主可以按照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增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可以通过集体议事法在其他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最终成交人)。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业 主应当没收其保证金,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超过交易申请担保数额的, 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业主拒签
17、合同的,应向成交人退回两倍数额的交易保证金。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交易分中心工作的监督检10查,对违反交易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交易各方主体、其他群众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修改为:受理交易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交易分中心接受县公管办的业务指导。修改 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指导各乡镇(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第二十六条 业主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业主要加强项目标后管理,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成交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项目转包、违法分包。严禁随意变更项目和增加合同规定外的项目,严 格限制项目变更联系单的使用。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交易申请人、代理机构和评审小组成员在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吉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和处理暂行办法作出处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小额交易活动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行为,依法依纪作出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的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小额交易活动在本单位交易分中心进行。未设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的县级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小额交易由县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