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计交能号文印发,交通部厅体法字号文转发)第一条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凡无“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经评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三条“节能篇(章)”应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和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的合理用能、主要产品能源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节能要求。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列、规模,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