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工作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五条(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