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同转包效力的认定与处理案情介绍1995年8月初,A村党支部书记蒋某与镇水利站协商,由村委会承包管理水库一座,但未正式签订合同。后A村委会决定将水库竞价转包,并在村广播里作了宣传,蒋某以每年交承包费1000元的最高价取得转包权。其于同年8月21日又与刘某、江某签订了山林、水库转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蒋某将自己承包的水库一座及其自1985年起就开始承包的与该水库相连的B村的山林40亩转包给刘、江二人;转包期自1995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共15年;转包费35000元,二人以4台旧机床一次性抵付,于合同生效后5日内交付。同日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同年9月1日,水利站(发包方)与A村委会(承包方)又签订了水库承包管理书面合同,村委会与蒋某补签水库承包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都是199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1日。水利站与A村委会签订的合同约定前5年每年上缴水利站水库管理费500元,以后每年上交400元,同时规定了承包方管理水库的报酬支付及违约金等事项。而A村委会与蒋所签的承包合同中则约定蒋某每年交承包费1000元,同时约定了承包方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