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南京众恒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南京众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设立以来的实际,经事务所全体合伙人会商一致,特重新制定事务所章程。事务所系合伙人自愿组合并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直接接受南京市司法局管理、监督及指导的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 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运行机制,事务所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规定成为本事务所及其财产的所有者,并对事务所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第三条 事务所的宗旨:“汲精汇众,恒久发展”,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基础上努力开拓律师事务新领域,以此更好地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第四条 事务所的全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建立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体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