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养护维护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条 为适应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统一市政设施养护标准,提高市政设施的完好率,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建成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第3条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第4条 养护维修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第二章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第5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包括车行道、桥梁、涵洞、入行道、附属设施及其它设施。第6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道路原有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和修理。第7条 要经常保持城市道路吝部位技术状况完好,加强养护维修,及时处理破损,提高道路设计的完好率,并做到快速优质。第8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做到,道路补修形状规划、美观;养护维修作业现场设置安全标志;文明施工,即工完、料净、场地清。第一节 车行道第9条 车行道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第10条 车行道的养护维修包括路基、路面、平(侧)石等。第11条 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