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商业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是指试点商业银行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及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政策,确定试点商业银行资格,并对试点商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开发和维护相应业务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并记录试点商业银行销售和被动持有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