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 運 契 約立貨運契約託運人:立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搬 運 人:鈞 承 起 重 行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根據附件一之估價單內容,使用合法營業貨車,訂立貨運契約條款列明如下:第一條:玆因乙方承接甲方之貨運運輸行為,為確保雙方權益,特訂定本運輸契約。第二條:起、迄運時間及地點依甲方之請求單位所要求之起運時間、地點及到運時間、地點,完成料品運輸。乙方須依甲方之指示將承運料品搬運至指定位置。第三條:搬運費採月結方式收費,金額依實際承運款項,依甲方之請款辦法(如附件二)請款,票期 60 天。第四條:乙方應依本契約所約定之計價方式收費,不得藉故加價或要求任何附加費用。第五條:使用
2、車輛或其他工具運送貨物,應符合相關法令,如有違規,由乙方負責。第六條:乙方因搬運過程,致甲方物品之毀損、滅失或致生其他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搬運物之性質,或因甲方或其受僱人之過失所造成者,不在此限。第七條:乙方因搬運對第三人所發生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第八條:搬運期間,乙方人員餐飲差旅費、過橋費、通行費、油費等均由乙方負擔。第九條:甲方因故解約者,應於搬運時間前通知乙方,乙方於收受甲方通知後,本約即視為解除。第十條:乙方應於約定時間內將甲方委託搬運之物品送至甲方指定位置,乙方若未能於約定時間內辦理或完成搬運作業時,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失。第十一條:搬運作業進行中,因刮風、下雨、路
3、況等因素以致未能完成者,由甲乙雙方另定時間繼續完成。第十二條:搬運作業因乙方之事由未能於約定時間內完成者,甲方得解除契約要求乙方回復原狀,乙方並應賠償甲方不超過原估價總金額五分之一之賠償金;因甲方之事由致未能完成者,乙方得解除契約,按完成比例收取費用,並得請求不超過原估價總金額扣除按比例收取費用之餘額五分之一之賠償金。第十三條:乙方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者,甲方得請求乙方回復原狀,其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但總金額不得超過原約定之搬運費。第十四條:管轄法院:就本契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十五條:本契約未定事項依政府相關法令規章辦理。第十六條:本契約之執存乙式參份,由甲方執正、副本各乙份,乙方執正本乙份。立契約書人甲 方:立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陳曉白住 址:台中市忠明南路 303 號 7 樓電 話:04-3051188統一編號:16038729乙 方:鈞承起重行負 責 人:李麗卉連 絡 人:揚 闊住 址:台中縣沙鹿鎮中清路信義巷 48 號電 話:04-26154890統一編號:18325873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