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 张春贤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