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2017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认定。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全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认定。盟市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初审。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五条 国家或者自治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