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286号(2012年11月19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