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详解“非法渠道购药”行为(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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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以案详解“非法渠道购药”行为 江苏省宿迁食品药品监管局 谢军一、“非法渠道购药”行为的违法主体在执法中,笔者发现一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处采购药品并销售,对该“药店”这一行为的定性,有人认为其既涉嫌无证经营,也涉嫌“非法渠道购药”,应分别给予处罚。笔者认为这样的定性欠妥。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从该条规定可知,“非法渠道购药”的违法主体应是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该“药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当然也不是“非法渠道购药”行为的违法主体。笔者认为,对该“药店”应按无证经营进行处罚,其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处采购药品的行为应作为无证经营从重情节予以处理。二、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药品行为的性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笔者发现辖区内甲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外省某药品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的药品,对此行为进行处理时,有人认为,按照有关规定,超范围经营药品行为应以无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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