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建立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1、基本原则 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区卫生局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2.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