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温州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权益,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监察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国资营运公司,比照市级国资营运公司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其他由市有关部门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以上单位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各县(市、区)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依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价值发生全部或部分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