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它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住宅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