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一、 申报资料 1、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见附件一); 2、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声明书(见附件二);3、双方转让(划拨)协议书; 4、国资委的批文; 5、 转让双方有效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公证); 6、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转让双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复印件; 9、转让方若持有证券登记证明书,需提交原件;若证券登记证明书遗失,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任一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二、 转让股份遇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符合相关条件 1、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达10%(含10%)以上的,还应当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