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年底以前形成不良贷款损失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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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区农村信用社年底以前形成不良贷款损失责任追究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强化贷款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促进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对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责任人责任追究。对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责任人的处理,依据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追究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环节的所有责任人员。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逐笔审查,明确责任”的原则。要充分考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历史变化,区别不同时期、不同性质进行逐笔审计,明确责任。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不良贷款责任人追究按性质划分为违法、违规和非违法违规三种形式。(一)对违法的贷款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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