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流程一、审核依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5号)、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2号)二、审批权限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三、申报程序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4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1、名称预核准(可提前告知名称向工商查询是否可用) 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核准预先申请书(有电子版)2、 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