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二条 本协议由本企业工会代表女职工与企业行政依法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 企业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第六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七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降低其工资,不得无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 企业严格执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