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各市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实施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质量优先与兼顾任务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目标包括: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情况、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比例、地下水监测点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