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对承包方转包建设工程的认定与处理 法理提示:承包人承揽建设工程后,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在工程完工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建设工程,要求结算工程款时,发包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建设工程是由第三人完成的,应与第三人结算工程款,并请求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处理主要涉及发包人、承包人、第三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建设工程的工程款应如何结算问题。一、案件简介2000年8月28日,成功公司与青建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条款,约定成功公司为成功广场综合楼工程的建设方,青建集团为施工方,建设成功广场综合楼。 合同约定工程暂估价款为5800万元,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01年4月24日,青岛建行向新疆成功科贸有限公司出具了承包保函,该函中青岛建行明确表示愿为青建集团履约提供担保,并对保证范围、保证数额、保证期限、索赔方式、保证责任作了承诺。青建集团与成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于2000年9月18日与南通四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工程质量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