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细则(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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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工程造价管理细则 工程造价管理细则提要: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甲方审定后的结算额的5%,否则,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款中扣除 工程造价管理细则(建议此项条款根据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1.本合同总价未含甲方分包工程、三方施工合同、三方供货合同的总包配合费用。 2.现场签证(含设计变更签证、增加工程签证):计价方式按照招标文件第八条执行。 甲方增加工程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如乙方认为按甲方要求完成签证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而要求补偿时,应在接到甲方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15日内将签证单(附相对应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详细预算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监理及甲方,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所有联系单在施工前须得到甲方成本人员的确认,否则不作为计价的依据。 甲方一般应在签证工程施工完成后30日内将签证签认完毕,签证在结算时不予调整。乙方在上报进度款申请时,应将上月已签认的签证(含相关资料),一起上报,签证工程款随进度款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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