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6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以下简称“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包括试点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试点城市是指: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示范基地是指:具有明确发展目标、技术体系成熟先进、研发创新能力较强、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