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经质1984526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2000104号),为加强水泥的质量管理,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含熟料)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企业均有权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1.4 水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