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惠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及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在省、市金融办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处置和防范风险。第三条 成立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法制局、区审计局、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营运的日常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公司登记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监督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银监部门负责对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