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惠州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0570号)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第三条县(区、管委会)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二、用地审批权限第四条 市、县(区、管委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