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市市容园林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建设美丽天津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的新期待,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增强城市管理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效能,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第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天津和全国最整洁城市的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件设施都管好、每个细节管到位的要求,努力实现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细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第二章城市管理考核监督第四条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实施意见和属地管理原则,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