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效能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系统效能建设,深入推进“两问两整治”活动,切实规范对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省工商局效能追责有关规定和巢湖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结合工商职能和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关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责任追究应坚持从严治政、实事求是、责罚适当、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第四条效能责任追究分以下六种形式:(一)通报批评;(二)诫勉谈话;(三)停职检查;(四)待岗;(五)免职;(六)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三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影响行政效能和工商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效能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