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北省药品零售企业(含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06年修订稿)一、人员条款内 容0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 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02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应配备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岗位人员、营业员,经营处方药的必须配备处方审核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或专柜和在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企业应根据经营需要配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营业等岗位人员。03企业质量负责人要求:1、县(含县)以上城区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经济较发达城市如武汉市等城区应为执业药师,企业营业面积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零售企业不少于2名执业药师。以上人员并应具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2、在乡镇的企业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药学学历,并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但有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必须配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