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地面钻井抽采煤层气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已领取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领证所在省(区、市)的其他区块,以及在其他省(区、市)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不需要再领取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地面抽采本企业井田范围内煤层气的,不需要再取得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局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本省(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