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煤矿企业(公司、集团公司)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