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晋城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教研室、教育事业单位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任期内各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