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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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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