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粤财社2014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和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以及采购、加工、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第三条 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