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诉工作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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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海 南 大 学 研究生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 刑事诉讼法 论文题目: 基层公诉工作应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姓 名: 黄 洪 学 号: 25 号 年 级: 2015 级在职法硕 授课教师: 王洪宇教授 完成日期: 2016 年 10 月 29 日 2 基层公诉工作应对“以审判为中心” 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此次改革要求在庭审实质化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证据规则,全力确保案件质量,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客观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模式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诉讼模式。现结合基层院公诉部门的工作实际,讨论下对“

2、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理解和应对。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内容和 要求 (一)改革的实质内容 刑事审判的功能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事实查验,包括事实调查和证据核验两种手段;二是法理释明,通过庭审来解决案件性质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三是冲突处置及其正当化功能”。 1“以审判为中心”着重强调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即对于认定犯罪事实、采信证据材料及适用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及量刑等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审判活动,而非法院或法官个人。有学者提出,所谓“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刑事审判程序,尤其是第一审法庭审判程序是决定国家对特定的个人有无刑罚权,以及刑罚权范围的最重要 阶段

3、;未经法庭审判,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是罪犯,更不得被迫承受罪犯的处遇。 2笔者认为,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实质内容:第一,明确了审判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即1 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467 页。 2 蒋石平:论审判中心主义对侦查程序的影响,载广东社会科学 2004 年第 3 期。 3 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及罪轻罪重,都必须通过审判活动来作出终局性的判定。第二,审判程序应当充分发挥裁判功效,实现庭审活动实质化,即要求在侦查及起诉阶段搜集、补充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法定诉讼程序,才能作为最终裁判的依据。第三,将

4、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实现以证据裁判为根本,更加注重对证据本身及取证程序 的审查及考量,注重程序的正当性和规范。 (二)改革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新要求 法律制度中的“正义”有两种类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前者注重法律结果认定的正当合理,后者强调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具有平等的待遇及权利主张。在诉讼程序公正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实体法律所追求的公正效果也将无从实现。因此,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展开,刑事审判将更加注重对证据本身及取证程序的审查及考量,注重程序的正当性和规范性,这意味着肩负公诉与救济双重角色的检察机关,在新型的控辩关系之下,将面临以下转变: 第一,从传统的口供中心主 义

5、向客观证据中心主义转变。重视客观性证据审查,谨慎考量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的搜集、提取、保管等方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时排除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及疲劳审讯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第二,从注重打击犯罪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切身权益的维护,在工作中要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罪轻、无罪辩解,及时告知犯罪方或被害方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权利。要善于维护特殊犯罪群体的基本利益,4 对于未成年人、聋哑人及精神病人等特殊类型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或翻译人,而且监护人等相关人员或组织在讯问时应当到场陪同。要及时

6、告知人身伤害类案件的被害方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从控辩对立向控辩互动转变。对于持有“法定三证”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不能要求或限制其会见时间必须安排在公诉人提审会见完毕后;对于提出查阅、复印卷宗材料的,应当及时安排不能刻意推脱或拒绝。另外,公诉人员也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 ,纠正一切辩护意见都是诡辩的错误观念,以不同角度全方位考量证据材料,最终公正认定客观事实。 二、基层公诉工作在改革进程中面临的挑战 (一 )司法理念亟需转变 司法理念来源于司法实践,又指导司法实践,公诉人秉持正确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实现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及司法文明。但是,近年来陆续曝光的一些冤假错案,反映了

7、实践中“侦查中心主义”、“口供中心主义” 等观念仍有较深影响,“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先进司法理念贯彻不力,司法公信力在不断面临质疑和伤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根本的基本原则下,就要求我们摒弃以下陈旧理念: 1、“重打击,轻保护”。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在卷证据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不少基层公诉人员长期处于埋头 办案的封闭环境下,对于侦查阶段的书面意见和卷宗材料容易先入为主地形成有罪预断,缺少对在案证据深入审查的理念。二是易受外界干扰,影响独立判断。某些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在尚未移5 送审查起诉之前,媒体或社会舆论散播的不准确信息或结论,有时也会误导一些公诉人

8、员提前产生有罪预断。这种“重打击,轻保护”观念容易被下意识地带入正式的审查起诉工作中,使公诉人员更加注重考量有罪证据,忽视或抵触无罪证据,忽略非法证据,导致犯罪嫌疑人权益无法得到全面保障。 2、“重实体,轻程序”。司法实践中,基层公诉部门长期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 往往以快速结案为主要目标,会将重心放在避免错案产生的案件实体审查上,容易忽视程序审查和监督。 3、“重配合,轻制约”。部分基层公诉人员还存在“公检法一家”的观念偏差,害怕伤感情担心得罪人,缺乏积极主动的监督意识,更加注重配合而忽略制约。有的公诉人考虑到法院作无罪判决对考核的影响,不敢坚持原则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该起诉而不敢起诉,转而撤

9、回起诉作不诉或撤案处理。 4、“重审前,轻审判”。实践中,不少公诉人还以审查起诉作为工作重点,将自己定位于向法院“传饭”的角色,存在出庭时“打临时仗”的走过场现象,忽视庭前应对 准备,忽视庭审过程中出现的证据变化,忽视辩护人的合理意见以及程序性监督,导致在庭审过程中无法有力指控犯罪,无法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二)工作模式需要更新 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可以看出,改革将导致审判机关对案件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审判人员的心证将取决于其亲历的庭审活动,审判结果也更加具有不可测性。这必然要求公诉工作及时转变、更新工

10、作模式,6 严格保证案件质量。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因基层公诉部门长期存 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公诉人员必须在有限的审理期限内快速结案,导致部分承办人员固守“就案办案,一诉了之”的机械办案模式,只关注案件的办结数量和快捷效率,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审查不细、把关不严、不顾效果的消极现象,致使案件质量无法保证,甚至“查办一案,矛盾一串”。其次,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公诉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对较高,但具体到个人,基层公诉人员的业务素质仍旧参差不齐,有的业务能力有欠缺,如在法律学习上被动懈怠,对法律法规或相关司法解释掌握、理解不深入,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总结归纳,遇到疑难复杂、新型犯罪案件时无力解

11、决,久拖 不办。再次,部分基层公诉部门不注重为办案人员提供共同学习、交流的机会,缺乏业务沟通与互动的良好学习氛围。 上述问题都是影响基层公诉案件质量的不利因素,也为之后的审判阶段埋下风险隐患,无法保证良好的庭审效果及指控犯罪事实的顺利判决,进而可能引发社会民众对司法满意度评价的降低,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三、公诉工作应对改革的途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重要革新,也为我们基层公诉工作转变陈旧司法观念和传统工作模式提供了新的契机。基层公诉部门应当准确把握时机、顺应改革趋向,从以 下几方面积极调整和转型: (一)充分落实案件质量要求,实现庭前证据审查严格化

12、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检验,从而让民众感受到公7 平正义”。基层公诉人员应当在庭前严格证据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真正实现“以证据来认定事实,以事实来认定刑责”的刑事司法基本要求,为公正审判奠定扎实基础,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要求: 第一,推进庭前证据审查工作进一步细致化、严谨化。公诉人应站在有效履行证明责任的角度,不轻信口供,重调查研究,对于言辞证据要进行印证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审查,以 使控方证据达到法定标准、经得起法律检验。如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多份供述笔录是否稳定一致,能否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存在翻供情形的,要审查

13、其翻供的理由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存在先供后证的情况(即犯罪事实是否由其先于被害人、证人主动交代);对于有多名证人的,要在掌握身份背景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证人与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从而对每份笔录的证明效力进行排序等等。 第二、努力提升法律业务素养,改变公诉工作作风。基层公诉人员要善于积累总结,不断培养条理性和逻辑性思维,在办理重 大复杂或新型案件时做到不急不躁,游刃有余。同时,基层公诉部门也应做好引导组织工作,多召开集体学习和研讨会议,重视业务交流。另外,随着我国审判公开力度的逐步加大,基层公诉部门制作的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也在逐步扩大公开范围。这些诉讼文书是我

14、们指控意见的书面承载,也直接代表着公诉部门及整个检察机关外部的“软形象”。因此,基层公诉人员在制作过程中,要端正态度,不能因急于办结起诉而简单套用模板草草了事,应当谨慎细致撰写并反复检查,8 坚决杜绝漏写、错写或文理不通,甚至适用法律条款、落款时间错误等现象,防止影响后期 审判阶段的指控及庭审效果。 第三、深入推行“大公诉”制度,实行类型化案件轮流办理制。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打破部门界限,让非公诉部门人员阶段性参与公诉案件办理,从危险驾驶、小额盗窃等简单类案件逐步办起,这样既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使其他部门有法学基础的人员通过实战了解案件办理流程,发掘公诉潜能,又能适当减轻基层公诉办案压力

15、,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案多人少”难题,同时也可以逐步破解制约案件办理质量的因素,实现基层公诉人员在庭前对案件的严格审查。另外,基层公诉部门可以实行类型化案件轮流办理制,即让基层公诉人员轮流性地定期办理特定类型案件,使公诉人员都能通过“常办熟办”特定类型案件的方式,实现案件质量与效率并进。 (二)加强庭审核心化意识,逐步提升出庭应诉能力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刑事法庭将逐步变为公诉人员履行职能的主要“战场”。公诉人的专业水平和当庭表现,将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对于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认可度。笔者认为,基层公诉人员应从以下几方面应对: 第一,充分利用庭前会议,提前消

16、化可能影响庭审效果的不利问题。公诉人员可通过庭前会议获取到辩护方申请出庭的具体证人名单及辩方调取的 具体证据等 ,从而预计出对方想要证明的具体事项,在正式庭审前预先制作针对性的出庭预案,规避掉辩护方证据突袭的可能性,减少正式庭审出现不可测问题的机率,保证良好的出庭效果。另外,对于辩护方提出的非9 法证据排除问题 ,公诉人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将证实证据合法的所有材料全面出示并予以充分说明,力争使控辩双方对于证据的合法性达成共识,并由审判人员记录在案,若正式庭审时辩方及被告人再次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审判机关则可予以驳回,为正式庭审提前减少调查内容,为公诉人员减轻出庭负担,保证诉讼效率。 第二,做好庭

17、前准备工作。例如针对证 人出庭普遍化,在审查起诉阶段,结合提审时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及案卷中其他证据材料的充分性,来判断相关证人证言的重要程度。对于作为案件关键性证据的证人证言,在必要情况下,公诉人员可以对证人再次进行询问加以固定,并对证人进行法制教育工作,告知其保证证言真实性的重要义务。在询问过程中,注意证言与之前相比是否稳定一致,并判断该证人是否有翻证迹象,若具有翻证的可能性,要提前预测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和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并设计相应的重点问题及询问、举证、质证提纲,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积极应对证人出庭及当庭翻证。 第三 ,提升出庭应诉水平。首先,注重与辩护人的庭前沟通交流,通过听取

18、或查看辩护人的口头、书面意见,结合卷宗材料判断可能产生的合理怀疑 , 掌握或预测辩点所在,并在庭前制作出详细的讯问、询问提纲及举证、质证方案、答辩提纲。其次,要注意改善举证的方式,在法庭举证过程中应尽量突出重点,可以采用“一事一证,一证一质”的方式,使得庭审证据调查明晰化。再次,因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可能会使控辩双方在辩论阶段产生激励对抗,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员要仔细听取辩护意见,增强对争议焦点和辩护漏洞的敏感性,并随时补充10 或调整原有的答辩提纲,以证据为 基础一一答辩。最后,对于辩护人、旁听人员众多的疑难复杂案件 ,公诉人员应当保持情绪稳定,沉着应对,充分表明控方意见。 应注意的是,公诉人要将

19、强化出庭能力的功夫落在平时,主动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在工作之余注重理论知识学习,并积极观摩争议大、辩点多、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庭审,参加国家或地区公诉人辩论比赛等活动,对讯问、询问技巧及证据出示、质证方案制作等方面,要多总结勤归纳。另外,基层检察机关及公诉部门也应尽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实战条件,定期安排公诉人员参加出庭技巧、证据分析等业务学习培训,组织实务对抗比赛等活动, 并实行轮期制的专类案件专人办理等机制,不断优化基层公诉人员的知识结构,丰富其出庭技巧及提升其庭审中的应对、驾驭能力。 (三)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司法公平正义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战斗在基层检察机关第一线的公诉部门,同时承载着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能。加强公诉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是防止公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益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要求进一步推动司法行为的严格化、规范化,而实现起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并举共重,已然成为基层公诉工 作的重要任务: 首先,坚持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的基本原则,对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例如,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单人提审、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审查证据形式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全面,有部分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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