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 校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意 见 国 务 院办 公 厅 关 于 强 化 学 校 体 育 促 进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全 面 发 展 的 意 见 国 务 院 办公 厅 关 于 全 面 加 强 和 改 进 学 校 美 育 工 作 的 意 见 精 神 , 提 高 体 育 美 育 师 资队 伍 整 体 素 质 , 推 进 学 校 体 育 美 育 改 革 发 展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本 办法 。第 二 条 选 聘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2、 师 是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加 强 学 校 体 育 美育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的 一 个 必 要 举 措 , 是 破 解 现 阶 段 学 校 体 育 美 育 教 师 紧 缺 问 题的 重 要 途 径 , 是 整 合 各 方 资 源 充 实 体 育 美 育 教 学 力 量 的 有 效 手 段 , 是 促 进 学生 身 心 健 康 发 展 、 提 高 学 生 审 美 与 人 文 素 养 的 迫 切 要 求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体 育 兼 职 教 师 是 指 被 选 聘 兼 职 担 任 学 校 体 育 课 、 课外 体 育 活 动 、 课 余 体 育 训 练 与
3、竞 赛 、 特 定 运 动 技 能 与 项 目 的 教 学 训 练 等 工 作的 人 员 ;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是 指 被 选 聘 兼 职 担 任 学 校 美 育 课 程 教 学 、 课 外 美 育 活动 指 导 、 学 生 艺 术 社 团 训 练 、 学 生 艺 术 教 育 实 践 工 作 坊 教 学 与 建 设 等 工 作 的人 员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第 二 章 选 聘 条 件第 五 条 体 育 兼 职 教 师 的 选 聘 对 象 应 是 其 他 学 校 专 业 体 育 教 师 , 校 外 教育 机 构 、 体
4、 育 运 动 团 体 与 体 育 系 统 的 有 关 体 育 工 作 者 ;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的 选 聘对 象 应 是 其 他 学 校 专 业 艺 术 教 师 ,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 宣 传 文 化 系 统 与 社 会 文 化团 体 的 艺 术 工 作 者 , 民 间 艺 人 或 能 工 巧 匠 等 , 以 及 符 合 资 质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的 承 接 主 体 。第 六 条 鼓 励 体 育 美 育 专 职 教 师 在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统 筹 下 , 以 “走 教 ”方 式 到 农 村 及 其 他 师 资 紧 缺 的 学 校 担 任 兼 职 教 师 ; 鼓
5、 励 普 通 高 校 体 育 艺 术 专业 教 师 担 任 中 小 学 兼 职 教 师 ; 鼓 励 学 校 选 聘 承 担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体 育 艺 术传 承 项 目 教 学 与 指 导 的 兼 职 教 师 。第 七 条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应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一 )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质 , 遵 纪 守 法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规 范 , 身 心 健 康 , 举 止 文 明 。( 二 )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 为 人 师 表 , 关 爱 学 生 ,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和 学 生 成
6、 长规 律 , 促 进 学 生 健 康 发 展 。( 三 ) 具 有 较 高 的 体 育 艺 术 专 业 技 能 水 平 , 一 般 应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术 职 称 , 或 在 相 关 体 育 、 艺 术 领 域 中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的 人 士 , 或 在 中 华 优 秀传 统 文 化 传 承 发 展 方 面 有 一 定 造 诣 的 民 间 艺 人 、 能 工 巧 匠 。( 四 ) 兼 职 教 师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65 岁 , 身 体 健 康 且 条 件 优 秀 者 可 适 当 放宽 年 龄 限 制 。第 三 章 聘 任 程 序第 八 条 聘 任 体 育
7、美 育 兼 职 教 师 要 因 地 制 宜 , 可 采 用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多 种 渠 道 进 行 。第 九 条 聘 任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应 按 照 公 开 、 公 平 、 择 优 的 原 则 , 严 格考 察 、 遴 选 和 聘 用 程 序 。第 十 条 聘 用 的 基 本 程 序 :( 一 ) 学 校 根 据 需 要 上 报 兼 职 教 师 岗 位 和 任 职 条 件 。( 二 ) 县 ( 区 )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 三 ) 县 ( 区 )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8、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应 聘 人 员 或 者 政 府 购 买服 务 的 承 接 主 体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四 ) 县 ( 区 )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岗 位 人 选 或 者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承 接主 体 , 并 予 以 公 示 。( 五 ) 县 ( 区 )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指 导 学 校 与 拟 聘 用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第 十 一 条 在 职 人 员 在 应 聘 兼 职 教 师 前 , 须 事 先 征 得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第 十 二 条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上 岗 任 教 前 , 学 校 应 对
9、 其 进 行 教 育 理 论 、学 科 课 程 与 教 学 法 、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等 内 容 的 岗 前 培 训 。第 四 章 组 织 管 理第 十 三 条 学 校 要 加 强 对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的 管 理 , 将 兼 职 教 师 纳 入 学校 教 师 队 伍 管 理 之 中 , 制 订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和 评 价 标 准 , 明 确 权利 义 务 , 规 范 从 教 行 为 , 细 化 业 绩 考 核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应 当 为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创 造 良 好 的 工 作 环 境
10、 , 建 立 专任 教 师 与 兼 职 体 育 美 育 教 师 结 对 帮 扶 机 制 , 支 持 兼 职 教 师 与 专 任 教 师 联 合 开展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 专 职 教 师 在 其 他 学 校 兼 职 的 工 作 量 不 应 超 过 本 校 的 工 作 量 。第 十 五 条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要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认 真 履 行 教 书 育 人职 责 , 杜 绝 借 教 学 与 活 动 之 名 推 销 体 育 、 艺 术 器 材 设 备 、 有 偿 补 课 等 行 为 。各 地 要 结 合 实 际 建 立 健 全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11、师 行 为 规 范 。第 十 六 条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按 照 精 神 奖 励 与 物 质奖 励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给 予 奖 励 表 彰 :( 一 ) 坚 持 在 农 村 及 偏 远 学 校 任 教 的 。( 二 ) 在 体 育 美 育 课 堂 教 学 和 课 外 活 动 中 深 受 学 生 喜 爱 , 并 取 得 成 绩 的 。( 三 ) 在 传 承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体 育 与 艺 术 方 面 作 出 贡 献 的 。( 四 ) 有 其 他 突 出 业 绩 的 。第 五 章 保 障 措 施第 十 七 条 地 方 各
12、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坚 持 以 专 任 教 师 为 主 , 兼 职 教 师 为补 充 的 原 则 , 统 筹 加 强 体 育 美 育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 将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纳 入 教师 队 伍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 将 学 校 聘 请 兼 职 教 师 工 作 纳 入 人 事 管 理 监 督 检 查 范 围 ,建 立 学 校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资 源 库 , 统 筹 区 域 内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的 调 配 与管 理 。第 十 八 条 各 地 应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资 金 支 持 选 聘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工作 , 并 合 理 支 付 相 应 报 酬 。第 十 九 条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教 研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的培 训 , 设 立 体 育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培 训 项 目 , 提 升 其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和 专 业 技 能 水平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条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 研 究 制 订 本 地 区 学 校 体育 美 育 兼 职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的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