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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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南宁市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时 间 进 度 具 体 落 实 措 施1社 会 救 助 制 度 与 其 他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相 衔 接 ,社 会 救 助 水 平 与 经 济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民 政 局 及 其 他 南 宁 市 社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 卫 计委 、 教 育 局 、 住 房 保 障和 房 产 管 理 局 、 人 力 资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下 同 ) 、发 展 改 革 委 、 财 政 局 ,各 县 、 区 人 民 政 府 ( 列在 首 位 的 为 牵 头 部 门 ,其 他 部 门

2、按 职 责 分 工 负责 , 下 同 )持 续 实 施社 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之 间 协 商 对 接 , 实 现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与 其 他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相 衔 接 , 不 断 提 高 救 助 标 准 , 确 保 救 助 水 平 与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2 统 筹 全 市 社 会 救 助 体系 建 设民 政 局 、 编 办 、 发 展 改革 委 , 财 政 局 、 卫 计 委 、教 育 局 、 住 房 保 障 和 房产 管 理 局 、 人 力 资 源 社会 保 障 局 , 各 县 、 区 人 民政 府 、 开 发 区 管 委 会持 续 实 施民

3、 政 部 门 统 筹 全 市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建 设 , 民 政 、 卫 计 、 教 育 、住 房 、 人 社 等 社 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负 责 本 市 相应 的 社 会 救 助 管 理 工 作 , 各 县 区 政 府 、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负 责 健全 乡 镇 ( 街 道 ) 社 会 救 助 经 办 机 构 , 配 备 必 要 的 经 办 人 员, 也可 以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解 决 人 员 不 足 问 题 。- 2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时 间 进 度 具 体 落 实 措 施3研 究 制 定 村

4、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协 助 做 好有 关 社 会 救 助 工 作 的指 导 意 见民 政 局 及 其 他 南 宁 市 社 会救 助 管 理 部 门 , 各 县 ( 区 )人 民 政 府自 治 区 有 关 部 门在 中 央 有 关 部 门出 台 指 导 意 见 后3 个 月 内 完 成 ,市 、 县 在 自 治 区有 关 部 门 出 台 指导 意 见 后 3 个 月内 完 成 ( 以 下 简称 “同 第 3 项 时间 要 求 ”)研 究 制 定 村 民 委 员 会 、 居 民 委 员 会 协 助 做 好 有 关 社 会 救 助工 作的 指 导 意 见 。4 将 社 会 救 助

5、纳 入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及 其 他 有关 部 门 , 各 县 ( 区 ) 人民 政 府持 续 实 施将 社 会 救 助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目 前 已 经 将 社会 救 助 相 关 内 容 纳 入 南 宁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五 年 规 划 纲 要 , 在 编 制 南 宁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三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时 , 要 继 续 将 社 会 救 助 纳 入 其 中 , 今 后 持续 实 施 。5建 立 健 全 政 府 领 导 、民 政 部

6、 门 牵 头 、 有 关部 门 配 合 、 社 会 力 量参 与 的 社 会 救 助 工 作协 调 机 制民 政 局 、 卫 计 委 、 教 育局 、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管理 局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障 局 等 有 关 部 门 , 各 县( 区 ) 人 民 政 府持 续 实 施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领 导 、 民 政 部 门 牵 头 , 有 关 部 门 配 合 、 社 会力 量 参 与 的 社 会 救 助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 发 挥 全 市 社 会 救 助 局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的 作 用 , 各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分 工 , 共 同 推 进- 3

7、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时 间 进 度 具 体 落 实 措 施全 市 社 会 救 助 工 作 。6将 政 府 安 排 的 社 会 救助 资 金 和 社 会 救 助 工作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财 政 局 、 民 政 局 、 卫 计委 、 教 育 局 、 住 房 保 障和 房 产 管 理 局 、 人 力 资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各 县( 区 ) 人 民 政 府逐 年 落 实将 政 府 安 排 的 社 会 救 助 资 金 和 社 会 救 助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目 前 已 加 强 对 自 然 灾 害 、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 城 乡 低

8、保 、 特 困人 员 供 养 、 城 乡 临 时 救 助 资 金 的 筹 集 力 度 , 同 时 将 本 级 负担 的 救 助 资 金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 今 后 持 续 实 施 。7制 定 或 完 善 社 会 救 助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加 强管 理财 政 局 会 同 南 宁 市 社 会救 助 管 理 部 门 , 各 县( 区 ) 人 民 政 府同 第 3 项 时 间 要求 制 定 或 完 善 社 会 救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加 强 管 理 。8建 立 互 联 互 通 、 资 源共 享 的 社 会 救 助 管 理信 息 系 统民 政 局 、 财 政 局 , 发 展改

9、 革 委 、 工 信 委 、 卫 计委 、 教 育 局 、 住 房 保 障和 房 产 管 理 局 、 人 力 资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各 县( 区 ) 人 民 政 府自 治 区 2014 年 12月 底 前 , 市 、 县2015 年 6 月 底 前完 成 一 期 工 程整 合 现 有 社 会 救 助 的 信 息 系 统 建 立 社 会 救 助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社 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和 社 会 救 助 经 办 机 构 间 的 互 联 互 通 、资 源 共 享 , 以 及 救 助 对 象 信 息 在 救 助 部 门 之 间 的 共 享 。- 4 -序 号 工 作

10、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时 间 进 度 具 体 落 实 措 施9研 究 制 定 最 低 生 活 保障 家 庭 收 入 状 况 、 财产 状 况 的 认 定 办 法民 政 局 会 同 南 宁 市 各 社 会救 助 管 理 部 门 , 各 县 ( 区 )人 民 政 府同 第 3 项 时 间 要求 研 究 制 定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收 入 状 况 、 财 产 状 况 的 认 定 办 法。10 完 善 实 施 特 困 人 员 供养 制 度 的 具 体 措 施民 政 局 会 同 南 宁 市 各 社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 各 县( 区 ) 人 民 政 府同 第 3 项 时 间 要求以

11、 “城 乡 统 筹 ”为 着 眼 点 , 准 确 把 握 特 困 人 员 供 养 的 内 容 ,考 虑 特 困 人 员 供 养 和 低 保 制 度 之 间 的 关 系 处 理 , 完 善 实 施特 困 人 员 供 养 制 度 的 具 体 措 施 。11规 划 、 建 设 自 然 灾 害救 助 物 资 储 备 库 , 保障 救 助 物 资 供 应发 展 改 革 委 、 民 政 局 、财 政 局 、 农 业 委 员 会 、 国土 资 源 局 、 环 境 保 护 局 ,各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逐 年 落 实规 划 、 建 设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物 资 储 备 库 , 保 障 救 助

12、物 资 供 应 。南 宁 市 备 灾 中 心 项 目 已 立 项 , 并 批 复 了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告 , 在 今 年 的 市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中 安 排 建 设 资 金1000 万 。 今 后要 积 极 推 进 该 项 目 建 设 , 争 取 在 2015 年 开 工 。12研 究 制 定 自 然 灾 害 损失 情 况 评 估 、 核 定 办法 , 规 范 自 然 灾 害 信息 发 布 机 制民 政 局 、 财 政 局 、 交 通运 输 局 、 农 业 委 员 会 、 国土 资 源 局 、 水 利 局 , 地震 局 、 气 象 局 、 统 计 局等 其 他 有 关 部

13、 门 , 各 县( 区 ) 人 民 政 府同 第 3 项 时 间 要求研 究 制 定 自 然 灾 害 损 失 情 况 评 估 、 核 定 办 法。 在 严 格 按 照 南宁 市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预 案 发 布 灾 害 信 息 的 同 时 , 进 一 步规 范 自 然 灾 害 信 息 发 布 机 制 , 统 一 发 布 渠 道 。13 完 善 实 施 医 疗 救 助 制度 的 具 体 措 施民 政 局 、 财 政 局 、 卫 计委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 各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同 第 3 项 时 间 要求已 完 成 。 今 年 9 月 , 市 政 府 第 76

14、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南 宁 市 城乡 医 疗 救 助 办 法 , 把 年 累 计 医 疗 救 助 最 高 限 额 从 1 万 元 提 高到 3 万 元 。- 5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时 间 进 度 具 体 落 实 措 施14建 立 健 全 医 疗 救 助 与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大 病保 险 相 衔 接 的 医 疗 费用 结 算 机 制民 政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 卫计 委 , 财 政 局 、 人 力 资 源社 会 保 障 局2016 年 12 月 底前 实 施完 善 医 疗 救 助 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相 衔 接 的“一 站 式 ”医 疗

15、 救 助 即时 结 算 系 统 , 建 立 健 全 医 疗 救 助 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大 病 保险 相衔 接 的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机 制 。15 完 善 实 施 疾 病 应 急 救助 制 度 的 具 体 措 施 卫 计 委 及 有 关 部 门 , 各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同 第 3 项 时 间 要求 已 完 成 。 今 年 11 月 , 市 政 府 办 印 发 了 关 于 建 立 南 宁 市 疾 病应 急 救 助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16 完 善 实 施 教 育 救 助 制度 的 具 体 措 施教 育 局 、 财 政 局 、 民 政局 等 有 关 部

16、门 , 各 县( 区 ) 人 民 政 府同 第 3 项 时 间 要求完 善 实 施 教 育 救 助 制 度 的 具 体 措 施 。 要 制 定 完 善 符 合 我 市实 际 的 教 育 救 助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 对 在 本 市 就 读 的 在 校 生中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 特 困 供 养 人 员 和 残 疾 儿 童 进 行 调查 摸 底 , 建 立 相 应 学 籍 信 息,了 解 救 助 需 求 , 落 实 教 育 救 助 各项 措 施 。17 完 善 实 施 住 房 救 助 制度 的 具 体 措 施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财 政 局 、 民

17、 政 局 , 各 县( 区 ) 人 民 政 府同 第 3 项 时 间 要求完 善 实 施 住 房 救 助 制 度 的 具 体 措 施 。 要 将 城 乡 最 低 生 活 保障 家 庭 、 分 散 供 养 的 特 困 人 员 纳 入 我 市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 制定 住 房 困 难 标 准 和 救 助 标 准 , 落 实 救 助 资 金 , 健 全 基 层 网络 , 明 晰 办 理 程 序 。18 完 善 实 施 就 业 救 助 政策 措 施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财 政 局 、 民 政 局 , 各 县( 区 ) 人 民 政 府同 第 3 项 时 间 要求完 善 实 施 就

18、 业 救 助 政 策 措 施 。 我 市 已 将 享 受 低 保 人 员 纳 入就 业 困 难 人 员 范 围 , 符 合 条 件 的 享 受 低 保 人 员 可 以 申 请 小额 担 保 贷 款 、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 岗 位 补 贴 、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置 等;对符 合 条 件 的 低 保 人 员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 优 先 安 排 , 并 按 规 定- 6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时 间 进 度 具 体 落 实 措 施给 予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 今 后 要 帮 助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中 有 劳动 能力 且 有 就 业 意 愿

19、 的 成 员 至 少 有 1 人 实 现 就 业 。19 完 善 实 施 临 时 救 助 制度 的 具 体 措 施民 政 局 、 财 政 局 等 有 关部 门 , 各 县 ( 区 ) 人 民政 府同 第 3 项 时 间 要求完 善 我 市 现 有 的 临 时 救 助 制 度 。建 立 “急 难 ”对 象 发 现 和 快 速反 应 机 制 , 明 确 救 助 对 象 类 型 、 救 助 标 准 和 救 助 方 式 , 简 化 救助 资 金 申 请 和 审 批 程 序 , 建 立 健 全 临 时 救 助 工 作 机 制, 在 全 市范 围 内 铺 开 “救 急 难 ”工 作 。20完 善 对 生

20、活 无 着 的 流浪 、 乞 讨 人 员 提 供 临时 食 宿 、 急 病 救 治 、协 助 返 回 等 救 助 措 施民 政 局 等 有 关 部 门 , 各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同 第 3 项 时 间 要求进 一 步 完 善 对 生 活 无 着 的 流 浪 、 乞 讨 人 员 提 供 临 时 食 宿 、急 病 救 治 、 协 助 返 回 等 救 助 措 施 。21完 善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参与 社 会 救 助 的 财 政 补贴 、 税 收 优 惠 、 费 用减 免 等 支 持 政 策财 政 局 、 民 政 局 , 国 税局 、 地 税 局 等 有 关 部 门 持 续 实 施完

21、善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社 会 救 助 的 财 政 补 贴 、 税 收 优 惠 、费 用 减 免 等 支 持 政 策 。22 健 全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社会 救 助 的 机 制 和 渠 道民 政 局 、 财 政 局 、 卫 计委 、 教 育 局 、 住 房 保 障和 房 产 管 理 局 、 人 力 资源 社 会 保 障 局 等 有 关 部 门同 第 3 项 时 间 要求联 合 社 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 社 会 救 助 经 办 机 构 搭 建 政 府 救 助资 源 、 社 会 组 织 救 助 项 目 、 社 会 单 位 和 公 民 个 人 救 助 意 愿与 救 助 对

22、 象 需 求 对 接 信 息 平 台 , 为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社 会 救 助提 供 便 利 和 服 务 , 健 全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社 会 救 助 的 机 制 和 渠道 。 采 取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工 作 机 构 和- 7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时 间 进 度 具 体 落 实 措 施社 会 工 作 者 的 作 用 , 为 救 助 对 象 提 供 社 会 融 入 、 能 力 提 升 、心理 疏 导 等 服 务 。23加 强 对 社 会 救 助 工 作的 监 督 检 查 , 完 善 监督 管 理 制 度民 政 局

23、、 卫 计 委 、 教 育局 、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管理 局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障 局 、 财 政 局 、 审 计 局 ,各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持 续 实 施 社 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 审 计 等 部 门 加 强 对 社 会 救 助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 完 善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24建 立 申 请 和 已 获 得 社会 救 助 家 庭 收 入 状 况 、财 产 状 况 查 询 、 核 对机 制 和 申 请 和 已 获 得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况 信 息 核 对 平 台民 政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

24、工 信 委 、 卫 计 委 , 公 安局 、 财 政 局 、 国 土 资 源局 、 交 通 运 输 局 、 住 房保 障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 人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人民 银 行 南 宁 中 心 支 行 ,国 税 局 、 地 税 局 、 工 商局 , 各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核 对 机 制 于 2014年 12 月 底 前 建立 , 信 息 核 对 平台 于 2016 年 6 月底 前 建 立已 完 成 。 我 市 已 于 2012 年 建 立 了 申 请 和 已 获 得 社 会 救 助 家庭 收 入 状 况 、 财 产 状 况 查 询 、 核 对 机 制 ,

25、并 提 前 建 立 起 社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信 息 核 对 系 统 , 接 入 车 辆 、 户 籍 、 住房 公 积 金 缴 存 等 信 息 , 接 受 申 请 和 已 获 得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的委 托 进 行 收 入 和 财 产 状 况 的 核 查 。25推 动 建 立 社 会 救 助 申请 统 一 受 理 窗 口 , 完善 社 会 救 助 申 请 受 理 、民 政 局 、 卫 计 委 、 教 育局 、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管理 局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同 第 3 项 时 间 要求已 完 成 。 我 市 已 于 今 年 8 月 印 发 了 南 宁

26、市 社 会 救 助 “一 门 受理 、 协 同 办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制 定 了 “一 门 受 理 、 协 同办 理 ”工 作 流 程 、 部 门 分 办 制 、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和 首 问- 8 -序 号 工 作 任 务 负 责 单 位 时 间 进 度 具 体 落 实 措 施转 办 、 办 理 机 制 障 局 等 有 关 部 门 , 各 县( 区 ) 人 民 政 府责 任 制 , 明 确 了 办 理 时 限 。26 深 入 宣 传 社 会 救 助 法律 、 法 规 和 政 策民 政 局 、 市 委 宣 传 部 、卫 计 委 、 教 育 局 、 住 房保 障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 人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司法 局 , 各 县 ( 区 ) 人 民政 府持 续 实 施联 合 市 委 宣 传 部 、 卫 计 、 教 育 、 住 房 、 人 社 、 司 法 等 部 门 ,利 用 各 种 媒 体 、 载 体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定 期 宣 传 社 会 救 助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使 政 策 深 入 人 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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