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崇 州 市 “创 业 贷 ”风 险 资 金 池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按 照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推 进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支 持 实 体 经 济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成 府 发 201613 号 )、关 于促 进 经 济 稳 中 求 进 的 若 干 意 见 (成 府 发 201512 号 )、关 于 进 一步 支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成 府 发 201318 号 )等 文 件精 神 ,进 一 步 发 挥 政 府 、金 融 机 构 等 各 方 优 势 资 源 ,对 崇 州 市 中小 微 企 业
2、 在 政 策 扶 持 、金 融 服 务 等 方 面 予 以 倾 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指 “创 业 贷 ”是 指 用 于 解 决 崇 州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在 开发 新 产 品 、研 发 新 技 术 、改 造 设 备 、开 拓 市 场 等 过 程 中 融 资 需 求的 贷 款 产 品 。优 先 支 持 科 技 型 “双 创 ”企 业 在 实 施 “西 控 ”战 略 过 程中 发 展 壮 大 的 贷 款 需 求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创 业 贷 ”风 险 资 金 池 资 金 是 指 由 崇 州 市政 府 设 立 ,崇 州 市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3、1000 万 元 ,指 定 崇 州 市 经 济 科技 和 信 息 化 局 (以 下 简 称 崇 州 市 经 信 局 )负 责 管 理 ,专 项 用 于 本市 中 小 微 企 业 (含 个 转 企 )贷 款 风 险 的 分 担 、补 偿 的 资 金 。风 险 资金 池 资 金 账 户 设 立 在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按风 险 资 金 池 资 金 10 倍 以 内 安 排 资 金 投 放 。第 三 条 风 险 资 金 池 资 金 的 来 源 :一 是 崇 州 市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 2 2二 是 风 险 资 金 利 息 收 入 。第 四 条 崇
4、 州 市 经 信 局 是 风 险 资 金 池 资 金 的 管 理 部 门 ,崇 州市 财 政 局 是 风 险 资 金 池 资 金 的 监 督 部 门 。其 职 责 为 :(一 )崇 州 市 经 信 局负 责 风 险 资 金 池 资 金 的 管 理 ,制 定 “创 业 贷 ”风 险 资 金 池 资 金操 作 规 程 ,与 崇 州 市 蜀 兴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蜀 兴 担保 公 司 )及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在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行 开 设 账 户 对 风 险 资 金 池 资 金 实 行 专 户 管 理 ,与 蜀 兴
5、担 保 公 司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共 同 征 集 、筛 选 、审 查 贷 款 企 业 ,跟 踪 了 解 贷款 企 业 的 实 施 情 况 ;审 核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提 出 的 代 偿 申 请 并 提出 损 失 补 偿 报 告 等 。(二 )崇 州 市 财 政 局负 责 风 险 资 金 池 资 金 预 算 的 审 批 、拨 付 ,对 符 合 贴 息 条 件 的贷 款 企 业 发 放 “创 业 贷 ”贷 款 利 息 补 贴 ,对 风 险 资 金 池 资 金 使 用 的情 况 进 行 考 核 等 。第 二 章 申 请 与 受 理第 五 条 申 请 条 件(一 )贷 款
6、 企 业 的 注 册 地 和 税 收 解 缴 关 系 在 崇 州 市 且 具 有 独立 法 人 资 格 ,经 营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1 年 (贷 款 企 业 在 本 地 经 营不 满 1 年 的 ,应 在 异 地 经 营 不 低 于 2 年 ); 3 2(二 )贷 款 企 业 具 有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 ,生 产 经 营 及 项 目 符 合 国家 法 律 法 规 和 银 行 信 贷 政 策 要 求 ; (三 )贷 款 企 业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无 重 大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四 )贷 款 企 业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有 合 法 的 还 款
7、来 源 ,具 有完 善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五 )贷 款 企 业 在 贷 款 银 行 开 立 对 公 账 户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开 立个 人 账 户 ;(六 )贷 款 企 业 的 产 品 有 市 场 ,经 营 有 效 益 ,不 挤 占 挪 用 信 贷资 金 ,恪 守 信 用 ;(七 )贷 款 企 业 应 提 供 能 覆 盖 贷 款 本 息 担 保 措 施 (或 反 担 保 措施 ),担 保 措 施 (或 反 担 保 措 施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措 施 :信用 、保 证 、机 器 设 备 抵 押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股 权 质 押 、知 识 产 权
8、 质押 及 担 保 法 规 定 的 可 以 办 理 抵 押 、质 押 登 记 的 担 保 标 的 。第 六 条 申 请 及 受 理 程 序(一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贷 款 企 业 ,根 据 生 产 发 展 需 要 向 崇 州 市经 信 局 提 出 申 请 ,经 崇 州 市 经 信 局 审 核 通 过 后 ,向 蜀 兴 担 保 公 司推 荐 ;(二 )蜀 兴 担 保 公 司 对 贷 款 企 业 进 行 资 质 审 查 ,对 贷 款 进 行 审查 核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出 具 担 保 函 ,并 按 贷 款 额 的 1%收 取 担 保 费 ;(三 )对 蜀 兴 担 保 公 司 同
9、 意 担 保 的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根 据崇 州 市 “创 业 贷 ”申 请 审 批 表 及 企 业 提 供 的 相 关 经 营 资 料 等 ,对 4 2符 合 条 件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贷 款 支 持 ,贷 款 年 利 息 在 国 家 公 布 的 同期 基 准 利 率 上 ,上 浮 不 得 超 过 3 个 百 分 点 ;(四 )申 请 “创 业 贷 ”企 业 贷 款 额 度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贷款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 年 。用 于 产 品 技 术 创 新 再 投 入 方 面 的 贷款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可 在 贷
10、款 额 度 和 期 限 上 给 予 适 当 放 宽 ,单户 企 业 贷 款 额 度 不 得 超 过 500 万 元 。第 三 章 风 险 资 金 池 代 偿 规 则第 七 条 贷 款 企 业 必 须 信 守 承 诺 ,严 格 履 行 贷 款 合 同 ,到 期按 时 足 额 归 还 贷 款 。当 贷 款 企 业 不 能 全 额 归 还 到 期 (含 银 行 宣 布提 前 到 期 的 )贷 款 ,由 风 险 资 金 池 资 金 承 担 违 约 贷 款 余 额 的50%,蜀 兴 担 保 公 司 承 担 30%、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承 担 20%。第 八 条 蜀 兴 担 保 公 司 向 崇
11、 州 市 经 信 局 提 交 担 保 贷 款 逾 期 催收 通 知 书 (或 提 前 到 期 通 知 书 )并 填 写 完 整 的 崇 州 市 “创 业 贷 ”风险 资 金 池 代 偿 申 请 审 核 表 (详 见 附 件 2),连 同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行 提 供 的 贷 款 逾 期 催 收 通 知 书 (或 提 前 到 期 通 知 书 )等 证 明 材 料报 崇 州 市 经 信 局 ,崇 州 市 经 信 局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确 认 。崇 州 市 经 信 局 确 认 后 ,将 逾 期 或 违 约 贷 款 的 代 偿 材 料 报 崇 州 市财 政 局 ,在 1
12、0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风 险 资 金 池 应 承 担 的 比 例 划 转 至 蜀兴 担 保 公 司 。第 九 条 启 用 风 险 资 金 池 资 金 对 “创 业 贷 ”贷 款 进 行 风 险 代 偿 5 2后 ,蜀 兴 担 保 公 司 及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要 加 大 上 门 催 收 力 度 ,并采 取 包 括 法 律 手 段 在 内 的 有 效 措 施 ,属 地 乡 镇 、街 道 、经 开 区 管委 会 、崇 州 市 经 信 局 应 全 程 协 助 追 偿 ,力 保 贷 款 资 金 收 回 。对 收回 的 贷 款 资 金 ,扣 除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包 括
13、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 、保全 费 、公 告 费 、律 师 费 、公 证 费 、执 行 费 、评 估 费 、拍 卖 费 、过 户费 、差 旅 费 等 )后 ,按 第 七 条 的 比 例 分 别 归 还 风 险 资 金 池 、蜀 兴 担保 公 司 和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第 十 条 对 未 能 收 回 的 呆 账 、坏 账 ,由 崇 州 市 经 信 局 组 织 相关 材 料 报 崇 州 市 财 政 局 核 销 损 失 。贷 款 损 失 由 风 险 资 金 池 、蜀 兴担 保 公 司 和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按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比 例 共 同 承 担 。其
14、中 ,风 险 资 金 池 承 担 的 损 失 通 过 核 销 方 式 解 决 。第 四 章 “大 数 据 ”分 析 及 服 务第 十 一 条 “创 业 贷 ”参 与 各 方 应 充 分 发 挥 “大 数 据 ”对 贷 款 企业 “精 准 画 像 ”的 作 用 ,借 助 崇 州 “大 数 据 ”产 业 资 源 优 势 ,对 贷 款企 业 开 展 创 新 能 力 、征 信 信 用 、财 务 管 理 、法 律 诉 讼 等 方 面 的 数据 分 析 与 服 务 ,对 贷 款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能 力 进 行 动 态 跟 踪 ,精 准 防控 风 险 。第 五 章 贷 款 监 督 与 管 理 6 2
15、第 十 二 条 贷 款 企 业 应 按 要 求 向 崇 州 市 经 信 局 、崇 州 上 银 村镇 银 行 及 蜀 兴 担 保 公 司 按 季 报 送 财 务 报 表 等 经 营 资 料 。第 十 三 条 崇 州 市 经 信 局 和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应 定 期 上 门 或通 过 “大 数 据 ”手 段 对 贷 款 企 业 开 展 贷 款 后 的 监 督 检 查 。崇 州 市 经信 局 和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应 不 低 于 每 半 年 一 次 的 频 率 在 “信 用 崇州 ”平 台 上 查 询 贷 款 企 业 的 信 息 ,开 展 贷 后 监 督 。蜀 兴 担 保
16、 公 司应 结 合 自 身 情 况 ,采 取 保 后 跟 踪 检 查 措 施 ,同 时 借 助 “信 用 崇 州 ”等 平 台 对 贷 款 企 业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若 发 现 风 险 及 时 预 警 。第 十 四 条 贷 款 企 业 必 须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信 息 。如 有 提 供虚 假 信 息 、违 法 违 规 等 行 为 ,将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第 十 五 条 崇 州 市 财 政 局 要 强 化 风 险 资 金 池 资 金 的 监 管 ,不定 期 抽 查 风 险 资 金 池 存 款 账 户 。第 十 六 条 崇 州 市 审 计 局 要 加 强 对 “
17、创 业 贷 ”贷 款 运 行 的 监 督检 查 ,及 时 防 范 和 控 制 风 险 。第 十 七 条 若 “创 业 贷 ”贷 款 产 品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累 计 发 生 代偿 金 额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应 立 即 暂 停 “创 业 贷 ”新 增 贷 款 的 申 请 及审 批 工 作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需 暂 时 停 止 对 企 业 发 放 新 增 贷 款 。存 量 续 贷 的 暂 不 受 影 响 。第 十 八 条 “创 业 贷 ”贷 款 产 品 因 出 现 第 十 七 条 情 况 而 暂 停 的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蜀 兴 担 保 公 司
18、 应 加 大 对 被 代 偿 企 业 的 催 收力 度 ,争 取 尽 快 回 收 并 归 垫 风 险 资 金 池 资 金 ,归 垫 后 风 险 资 金 池内 资 金 大 于 500 万 元 ,“创 业 贷 ”贷 款 业 务 恢 复 正 常 运 行 。 7 2第 十 九 条 “创 业 贷 ”贷 款 产 品 运 行 每 满 一 年 ,崇 州 上 银 村 镇银 行 、蜀 兴 担 保 公 司 、崇 州 市 经 信 局 应 就 “创 业 贷 ”贷 款 产 品 运 行情 况 进 行 梳 理 、总 结 ,对 风 险 资 金 池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代 偿 资 金 收回 归 垫 情 况 、企 业 获 得
19、 贷 款 用 于 发 展 、创 新 情 况 等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若 “创 业 贷 ”运 行 卓 有 成 效 ,市 财 政 应 出 资 对 风 险 资 金 池 资 金 及 时补 足 。第 六 章 补 贴 政 策第 二 十 条 为 鼓 励 企 业 “重 信 用 、守 合 同 ”,切 实 降 低 企 业 的 融资 成 本 ,进 一 步 推 进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的 战 略 发 展 ,由 崇 州市 财 政 安 排 资 金 ,对 正 常 履 约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的 企 业 ,进 行 专 项贷 款 利 息 补 贴 。补 贴 标 准 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20、 的 同 期 贷 款 基 准利 息 的 80%。正 常 履 约 的 贷 款 企 业 在 贷 款 结 清 后 ,应 填 写 崇 州 市 “创 业 贷 ”贷 款 利 息 补 贴 申 请 审 批 表 (详 见 附 件 3),同 时 提 供 贷 款 合 同 、结 息 凭 证 、贷 款 结 清 凭 证 等 ,由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核 实 补 贴 利 息金 额 后 ,上 报 崇 州 市 经 信 局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将 相 关 材 料 提 交 崇州 市 财 政 局 统 一 安 排 贴 息 。上 报 时 间 为 每 年 的 12 月 20 日 前 。第 二 十 一 条 补 贴 资
21、金 ,由 崇 州 市 财 政 予 以 安 排 。第 七 章 附 则 8 2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崇 州 市 经 信 局 、崇 州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解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5 年 。附 件 :1. 崇 州 市 “创 业 贷 ”申 请 审 批 表2. 崇 州 市 “创 业 贷 ”贷 款 资 金 池 资 金 代 偿 申 请 审 批 表3. 崇 州 市 “创 业 贷 ”贷 款 利 息 补 贴 申 请 审 批 表附件 1 9 2崇州市 “创业贷”申请审批表单位:人、万元、个(项)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企业地址 邮政编
22、码法人代码注册登记类型 成立时间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经营占地面积(亩) 从业人数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企业经营范围和主要产品企业发展历程、主要经营业绩:(300 字以内)企业、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包括市场占有率):(300 字以内)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市经信局意见(盖章):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崇州上银村镇银行各一份 10 2附件 2崇州市“创业贷”风险资金池资金代偿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名称贷款企业名称贷款金额风险资金池拟代偿金额申请“创业贷”风险资金池资金代偿事由 申请人签章:年 月 日崇州市经信局意见 年 月 日崇州市财政局意见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