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5年最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条 文 释 义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 序 言 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国家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 资质认定制度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的发展。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的施行,使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计量认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