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方颐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目录 1 绪言 .3 2 释义 .4 3 基金管理人 .9 4 基金托管人 .18 5 相关服务机构 .22 6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24 7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5 8 基金的投资 .35 9 基金的财产 .41 10 基金资产估值 .42 11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6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8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0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51 15 风险揭示 .56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61 17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 .63 18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97 20 其他应披露事项 .99 21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00 22 备查文件 .1012重要提示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8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61913 号文注册募集,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26日正式生效。南方颐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2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72296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3、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正式实施。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及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4、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5、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6、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3 1 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南方颐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7、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4 2 释义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颐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
8、更注册而来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颐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颐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颐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8、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9、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运作办
10、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5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
11、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20、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12、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23、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13、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6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管理人根据 2018 年 1 月 23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14、有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并公告的基金正式实施转型的日期,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2 月 28 日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31、存续期:指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5、),n 为自然数35、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3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 3 个日历月之后下一月的前 5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36、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9、 业务规则:指南方
16、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7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17、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5、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47、元:指人民币元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18、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
19、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8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
20、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9 3 基金管理人3.1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21、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法定代表人:张海波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电话:(0755)82763888传真:(0755)82763889联系人:常克川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
22、达 3 亿元人民币。2018 年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3.2 主要人员情况3.2.1 董事会成员张海波先生,董事长,1963 年出生,籍贯安徽,工商管理硕士,十九年证券从业经历,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1998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曾分管投资银行、固定收益投资、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海外业务、计划财务、人力资源等工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连芬女士,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天津,金融专业硕士,二十四年证券从业经历,中国籍。历任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