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体土地使用审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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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有(集体)土地使用审核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国有(集体)土地使用审核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石埇镇人民政府6 实施主体 性质 受委托组织7 承办机构 石埇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8 联办机构 无9 办理地点 广西浦北县石埇镇越州街 55 号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5:00-18:00(夏令时)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冬令时)咨询电话 0777-861810911 咨询及监 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7-861800312 设定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

2、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

3、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01 年7 月 29 日通过)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超过公顷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1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5 号发布,根据 2004 年6 月 29 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997 年 11 月 5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在村庄、集镇规

5、划区内的土地建设的,实行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制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申请使用土地兴建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符合村庄、集镇规

6、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建房者应当在开工前持施工说明、宅院总平面图,属于二层以上楼房的,还应当持设计图、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选址意见书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由乡级人民政府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 年 6 月 28 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 2009 年 6 月 13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

7、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13 实施对象 辖区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使用的申请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分级管理15 权限划分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

8、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

9、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01 年7 月 29 日通过)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超过公顷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1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10、人民政府令第 15 号发布,根据 2004 年6 月 29 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997 年 11 月 5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设的,实行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制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申请使用土地兴建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

11、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建房者应当在开工前持施工说明、宅院总平面图,属于二层以上楼房的,还应当持设计图、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选址意见书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由乡级人民政府办理住宅建设

12、开工的审批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 年 6 月 28 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 2009 年 6 月 13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16 行使内容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

13、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

14、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01 年7 月 29 日通过)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超过公顷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区行政公

15、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 【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 年 12 月 1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5 号发布,根据 2004 年6 月 29 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997 年 11 月 5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设的,实行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制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申请使

16、用土地兴建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建房者应当在开工前持施工说明、宅院总平面图,属于二层以上楼房的,还应当持设计图、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选址意见书向乡级

17、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宅,由乡级人民政府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 年 6 月 28 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 2009 年 6 月 13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17 通办范围 无法定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18 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5 个工作日19 实施条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2、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18、;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六、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七、耕地 7.5 亩以下(含 7.5 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0.5 公顷);八、农民建房用地;九、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10 公顷以下);十、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 10 亩以下(含 10 亩);十一、临时用地(1 公顷及以下)1. 用地单位申请报告20 申请材料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1. 国有土地抵押申请;2.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个人证明材料;3. 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4. 抵押合同书、抵押登记表、抵押物清单、抵押存根。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1. 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

19、申请;2. 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3.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1. 建设用地申请报告一份;2. 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一份;3. 固定投资卡一份;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平面图;6. 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7. 土地权属变更的建设用地,要有双方协议书一份;8. 国有土地呈报表;9. 提供具备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一份;10. 签 定 土 地 使 用 权 有 偿 使 用 合 同 一 份 或 转 让 协 议 一 份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1. 国有土地租赁申请;2. 单位和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的证明材料3. 土地使用证或权属

20、证明;4. 租赁合同书。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1. 建设有地申请报告;2. 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3. 固定投资卡;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平面图;6. 土地权属证明;7. 国有土地呈报表。六、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当事人自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申请变更土地登记);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薄;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3土

21、地权属来源证明(主要为征用、占用、出让土地的用地批复、租赁合同等);4地上附着物权属来源证明(房照)。七、集体建设使用非七、耕地7.5 亩以下(含 7.5 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0.5 公顷)1. 村向乡镇政府写申请报告(村办企业);2. 镇政府以文件形式向县政府写用地申请报告;3. 村民代表会议记 录 及 三 分 之 二 村 民 代 表 同 意 签 字 材 料;4. 填写乡镇企业用地呈报表;5. 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幅图(标明用地位置)(以上材料均一式四份)。八、农民建房用地:1. 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2. 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

22、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 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4. 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九、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10 公顷以下):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场踏勘单;2. 项目建议书;3. 地籍证明表;4. 土地利用现状图5. 地理位置图。十、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 10 亩以下(含 10 亩) :1. 申请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签字材料;3. 调整地块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4. 调整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5. 调整地块土地利用规划图。十一、临时

23、用地(1 公顷及以下)1. 用地单位申请报告;2. 与被用地单位达成协议;3. 填写“临时用地审批”;4. 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签字材料;5. 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环节名称 无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办结时限 无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文字、纸质规范性、整洁性;实地核查: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23 办理流程 申请 受 理 初 审 评 估 和 他 项 权 利 证 明 会 审 报 批24 数量限制 无是否收费 不收费收费标准 无25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依据无26 结果名称 国有(集体)土地使用审核27 结果样本 无28 办件类型 承

24、诺件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30 预约办理 无31 网上支付 无32 物流快递 无33 运行系统 无1.农村宅基地如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答: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

25、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34 常问题及注意事项2. 农村宅基地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需要什么条件?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

26、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此外,我国法律又规定了除外规定,即农村村民不准使用或申请宅基地的情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35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测量审核。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6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3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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