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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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1】 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 10000 公吨,合同规定:“ 自 2 月份开始,每月装船 1000 公吨,分十批交 货。 ”卖方从2 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 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

2、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买方可以予以撤销。【案例 2】 有一批货物共 1000 箱,自 A 国港口装运至 B 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 已装船清 洁提单” ,但 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 10 箱货;(2)20 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 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分析】 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因为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 2 -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

3、托运人的货物。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 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 的货物,即 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 (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案例 3】 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 1 000 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 500 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 议讨?【分析】 (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

4、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3)因此,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案例 4】 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国外客户 C 在 2001 年 5 月份 向 A 公司下了 1X40H 集装箱的产品 P3 的 订单中,由于很多 产品的包装为 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 1 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 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 3 -寸时都是箱子的内径,实际上外径比内径都大了 0.5CM,由此造成所有货物生产完毕和计算总体积时,才发现共多出 10CBM。A 公司将此情况告诉国外客户,客户表示多出的 货物他们

5、不要了,他们不可能为了 10CBM 的货物在支付运费。A 公司提出可否由其支付海运费,将 货物运至目的港。可是客户还是不同意,因为多余的货为拼箱出运,客户还要在目的港重新办理清关手续。A 公司只得要求仓库在装箱时注意节省空间,务必尽可能的多装货物,最后此高柜比平时的柜子多装了 4CBM 的货物,将存 货 减到最少。至于留下的存货 A 公司在以后的订单中,已低廉的价格卖给 其它客户。【分析】 此事给 A 公司和客户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对于以后的订单,要求工厂对所提供的包装明细负责,若再发生由于工厂的原因造成装箱尺寸有误,A 公司有权在征得国外客 户同意的情况下,将体积数报错的工厂的产品落下。为

6、了避免类事的事情再次发生,在订单下了以后,务必在 1 周内估算出较准确的体积数。同时为了核实工厂的所提供的包装尺寸的准确性,要求质检员验货时,对装箱尺寸进行校对,并告知正确的装箱尺寸。【案例 5】 埋下隐患的装运条款-未明确转运港国内 A 公司从香港 B 公司进口 A 套德国设备 ,合同价格条件为CFR 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 90 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合同签订后,A 公司于 7 月 25 日开出信用证 ,10 月 18 日香港- 4 -B 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 月上旬 B 公司将全套 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 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7、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 45 50 天内。12 月上旬,A 公司屡次 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 货物消息,公司怀疑 B 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 B 公司,B 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12 月下旬,A 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 B 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B 公司回电说 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A 公司无奈只好等待。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B 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 12 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 40 多天,待 A 公司办好所报关提 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

8、,差旅 费 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分析】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 公司按经验想当然 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 A 定是梧州。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 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合适,提单“ 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 “通知人” 为“目的港外运公司 ”。A 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 5 -外运。解决办法:今后对采用INCONERMS“C” 组(如 CF

9、R,CIF,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转船地点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的原则,最好在中国关区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异地办理报关或转关手续。(2)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便联系。(3)如有可能,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 FOB 价格术语,由买方自行寻找船公司安排运输。【案例 6】 充分利用“允 许分批装运” 条款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 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

1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Allowed),即受益人(出口商)可以在装运有效期内将货物分若干批装运。在信用证对分批数量及期限不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条款往往为许多出口商所忽视,没有被充分利用来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下面笔者举 2 个典型案例作简要分析。案情一 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 6 -国外来证,货物为 40000 只打火机,总价值为 4 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 10000 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

11、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遇到此类问题该 怎么办?【分析】 收到 T/T 后立即空运 10000 只打火机,然后,在装运有效期前海运剩余 30000 只打火机,随后递交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单据上的数量与金额分别为 30000 只与 3 万美圆。因该证规定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 认为货物已被分批装运,只要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根据UCP500第十条 d 款规定,开 证行凭单证相符履行付款责任。假如该客户要取消其中 10000 只打火机,出口商也可采取类似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该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

12、wed)或我方没有充分利用“ 允许分批装运 ”条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方只得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从而给进出口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银行费用和麻烦。案情二 例如,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1X20 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 45154 美圆和 2846美圆,允许 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货物和封样一致,他仍会接受货物。

13、- 7 -【分析】 此时,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据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运提单,分别代表运动鞋和库存拖鞋,然后将其会同各自出口单据,先后(日期差距应稍大,但都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分套向银行议付。因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视每套单据为每批货物单据。经先后分套审核单据,议付行认为运动鞋项下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而库存拖鞋项下的单据缺少质检证。议付行先后向国外寄单,根据UCP500第十条 d 款和第十四条 b 款规定,运动 鞋的货款安全收回,而库存拖鞋的货款可能会因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事实上,该客户还是接受了上述不符点而履行付款。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 分批装运” ,我

14、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 处理从而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 条款对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为进 出口双方省却修改信用证等诸多麻烦及银行费用(有时进口商会借机要求改 变付款方式,如采用装船后 T/T 或 D/P 等),而且可以 为出口商分散收 汇风险。因此,我方在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争取信用 证允许分批装运,这将有利于我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案例 7】 提单上的破绽你能看出来吗?2001 年 3 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恒通,甲方于 2001 年 4 月

15、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8 -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2001 年 6 月 12 日,甲方受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1、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1、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

16、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装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乙方遂于 2001 年 7 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为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 12.5 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 4 万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9 -【分析】 本案例

17、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行为人不仅负民事方面的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作为信用证受益人要从中总结以下经验:1、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详细清楚地规定议付单据中的提单必须是全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2、受到议付单据后,仔细认真地审核相关单证,确认所有单据符合单单相符, 单证相符的要求。3、仔细审核提单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所收到的提单是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忠告:

18、对于备运提单必须特别注意提单中是否有“已装船” 字样, 而预借提单因其一般注有“已装船” 字样,很 难鉴别其真伪,只有通过对照受益人向议付行交单的日期是否早于提单签署日期、装运时间是否晚于提单签署日期、或通过船务公告中的航班时间表来判定,这两种提单也只能通过上述办法从中找出单据的不符点进而拒付,然后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倒签提单是“ 已装船” 提单,其与预借提单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签署行为实施的时间是在货物装船以后,而预借提单实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前。由于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已装船” 提单,承运人只是把货物的装船日期及提单的签署日期提前,再审单过程中- 10 -很难发现;即使通过船务公告或实际装

19、运船只的航海日志确认该提单属倒签提单,但由于 UCP500 条款中已明确,银行不负责鉴定单据的真伪,开证申请人也就无法因此拒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出具止付令,实施财产保全。只有这样,开证行才有权做出拒付。【案例 8】 一批货物由印度的马得拉斯港装船经新加坡转船运往温哥华的不列颠哥伦比亚,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在新加坡转船时, 货物在 码头等候装第二程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货主向承运人索赔,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陪。请分析,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如果该货物的提单是分别由第一程和第二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的,那么该批货损应由第一程船还是第二程船或其他方负责赔偿?【案例 9】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 15000 箱,合同规定 1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 2500 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 最迟装运期 6 月 30 日,分数批装运”。我方 1 月份装出 3000 箱,2月份装出 4000 箱,3 月份装出 8000 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方提出异议。你认为多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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